摘要 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九民会议纪要》系列(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无效法律行 - 上海刑事律师 /刑
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
反当事人可得推知的意思;但第401条却只针对流押约定,而且其规定手法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因为该条适用条件明确限定为抵押权已经成立的场合,至少在不动产抵押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已经包含在抵押权的效力之中了.因此,第401条的法律效果只能解释为,立法者坚持了之前不承认流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