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从“无效”变为“有效”的系列法律制度,深入分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补正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之间的关系,以期消除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
结合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从“无效”变为“有效”的系列法律制度,深入分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补正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之间的关系,以期消除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
由上可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和确认相比,虽然都是属于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从“无效”变为“有效”的规范制度,但是彼此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差异。无论是补正还是确认,均在于消除原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使得原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再次发生效力,而转换并不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无效性,而是将其转换为另一民事法律行为,...
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
与解释㊁补正㊁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潘运华∗ 摘㊀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