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1月04日发布,自1999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1998年11月04日发布。内容 中华...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十二、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中的“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养人还应当提交...
|「收养法★★(考察5次)(三级考点)」 01 收养关系的成立(三级考点) 1.收养人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经过,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保护收养联系当事人的权力,拟定本法。第二条 ...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接上页]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