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犯罪主要指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三类犯罪。...
关于新增三种行为类型的理解与适用,应重点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准确理解三种行为类型的含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82条第1款中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合约并撤销申报的操纵市场行为。刑法...
二、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一) 制造虚假交易 一般是指为使他人对关于证券买卖交易等状况发生误解,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客观上是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买卖,而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相对委托是指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政权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
(十三)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
所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一、操纵市场罪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 (一)伪装性交易之操纵市场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秩序之维持以及投资人利益之保护,特别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其中,与日本相同,对于伪装性买卖交易行为加以禁止。但是,在禁止的行为类型中,就只有针对假装买卖与通谋买卖,至于委托与受托行为则并未如同日本一般加以禁止。
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可以分为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三大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三类案件的民事案由分别确立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相关的虚假陈述类证券索赔案件的裁判规则已经相对成熟,投资者胜诉并获赔的成功案件屡见不...
准确理解三种行为类型的含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82条第1款中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合约并撤销申报的操纵市场行为。刑法第182条关于虚假申报操纵的规定基本采纳了证券法第55条的表述,应当认为,撤...
目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手段复杂化的特点。为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以法律形式明确新增了相关操纵行为类型,填补了法律空白。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