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是比较常见的操纵方式,但证券市场犯罪千变万化,法律很难把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罗列出来,于是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条款。
债券市场国家金融安全违法犯罪现象资本市场改革经济发展战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金融大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资本市场规模均在世界前列.当前,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战略,中央明确提出了对资本市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方式司法认定法律适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普遍的犯罪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离了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既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深入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各种行为方式,熟悉其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有利于对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市场波动,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二是专业性强,操纵方法多样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通过公司化“流水线作业”,利用资金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