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者信息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是指为了抬高、压低或者维持交易价格,行为人连续高价买入或者连续低价卖出某种证券的市场行为。 (2)串通相互买卖 串通...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卖。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2、相对委托。又称通谋交易,是指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不持有的证券; 3、连续交易。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集中资本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
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包括( ) 。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D. 用自己的不同账户同时进行大笔证券买入或卖出交易 ...
(3)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4)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合约并撤销申报的操纵市场行为。刑法第182条关于虚假申报操纵的规定基本采纳了证券法第55条的表述,应当认为,撤单行为是虚假申报中的常见情形之一,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证券市场故意的主要依据。实施撤单行为是成立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基...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
一、操纵市场罪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 (一)伪装性交易之操纵市场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为了确保证券交易秩序之维持以及投资人利益之保护,特别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其中,与日本相同,对于伪装性买卖交易行为加以禁止。但是,在禁止的行为类型中,就只有针对假装买卖与通谋买卖,至于委托与受托行为则并未如同日本一般加以禁止。
二、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一) 制造虚假交易 一般是指为使他人对关于证券买卖交易等状况发生误解,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证券交易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客观上是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买卖,而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相对委托是指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政权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
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类型: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抬高或者压低某种证券的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