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2002年立法解释》针对合同法可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出台后,进一步丰富了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解释》参照《2002年立法解释》,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新增加的可撤销情形作了规定,突出强调行为人主观需具备“恶意”的要件。此外,《解释》还增加规定了“虚假转让”的情形,主要...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畴:对"判决、裁定"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严格解释,结合立法意图,将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纳入"裁定"的范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
(2023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
2002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如何把握本罪的行为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发布了第 71号指导性案例即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案例明确了三方面问题...
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对本条的认识存在不一致,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立法解释。解释如下: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
根据《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和《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