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民法典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68条 00:0002:12打开APP 收听完整版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法律分析: 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条款,担保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