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复杂,实际功用较为有限。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纳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挑战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 3.0 版谈判,探索升级双方现有机制的可行性。...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性内容如投资者待遇、国有化与征收,程序性内容如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均是围绕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权衡而构建和展开。早期的国际投资流向单一,即从传统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
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根据11章B节的规定,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对东道国(另一缔约国)提起仲裁,有以下若干条件:第一,投资人须因东道国违反第11章A节所规定的实体义务而受到损害;第二,投资者在诉诸仲裁前,应先行寻求协商及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第三,投资者应在提出仲裁请求前至少...
例如,欧盟提出构建双边投资法庭并逐步将其过渡为多边投资法院;以巴西、南非为代表的“范式转换者”认为ISDS机制有不可挽回的缺陷,主张推翻当前系统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即回到ISDS机制存在之前的状态。例如,巴西拥护投资便利化协议,其中监察员有权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则将采取国家间进行仲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而是采取类似于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南亚国家联盟十国共十五方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如果没有规定ISDS条款,让一国对其违反投资保护承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希望将很渺茫。相应地,如果没有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和投资条约只能是纸上谈兵。 ISDS ——信任危机 ISDS条款是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常见条款,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十分普遍 (比如ChAFTA和目前太平洋周边国家正在谈判的...
1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CSID仲裁机制研究 鄂晓梅 摘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是为私人投资者和东道 国提供调解和仲裁程序的国际机构。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投 资协定将仲裁作为解决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的方式,以及投资 者越来越倾向于使用ICSID争端解决机制,ICSID的投资仲裁解决机制 成为了各国以及学...
加布里尔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质疑 全新妙想投研助理,立即体验 9月26日,德国之声、《金融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欧盟加拿大自贸区协议以及欧美自贸区协议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引发德国政府及大西洋两岸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该机制允许外国投资企业越过东道国法院直接上诉到国际仲裁委员会。加布里尔称,他...
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伯特认为:欧盟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ETA)规定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符合欧盟法 2019年1月29日,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伯特认为:该协定不会对欧盟法的自主性原则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到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原则。以下为全文内容: ...
CETA中的该机制作为TTIP的先行者现今也在TTIP的谈判中成为左右谈判进程的重要议题.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大创举,它移植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但又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在争端主体,请求权基础以及争议事项上都与后者有着显著不同.该制度赋予了私人投资者在国际仲裁庭基于条约产生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