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称,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本公告所称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分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
第十三条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生产者、进口商未依法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召回。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能持续处于适航状态的,由国务院...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