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入罪实质出罪评价机制,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下是对该评价机制的详细解释: 一、形式入罪 形式入罪是指从形式上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在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这主要依据的是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而不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实质情况。例如,某人被指控犯有...
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对于中国刑事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层 面分析,我国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需要通过实质解释论构建出罪渠道, 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本该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无法无罪无刑” 的西方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入罪禁止机能,因此它亦可被称为出罪 原则;“有法有罪有刑”的我国 《刑法》第3条规定的...
【刘艳红 |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无罪判决样本的刑事出罪机制研究】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的“但书”出罪系统,过度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使得刑法近乎沦为“...
一、实质出罪路径既包括实体出罪,也包括程序出罪实体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并达到入刑标准时,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实体上出罪。程序出罪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实质出罪论的核心立场。符合出罪条款、符合出具条件的行为没有被出罪,显然违反了刑法的出罪要件,在实体上不公正,歪曲了刑法的规定,违背了司法的中立性。而且对出罪的研究局限于刑事程序法领域,只能窥视出罪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单个面向,而无法全面了解出罪问题的整个面貌。目前,刑法理论界和...
从逻辑框架而论,抑或从刑事法教义学的基本架构而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才是正道才是完整的刑事司法逻辑。可是呢,迄今而未止,我国实务界,普遍性的问题是只知道入罪注重严厉打击,有意无意地轻忽依法合理出罪机制的探求,其最极端严重的表现形式就是那种恶劣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最極致的基本表现方式就是...
刘艳红如何做到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是犯罪论体系构建的两大核心课题,而囿于传统司法观念所限,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如何出罪的研究并不深入.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的新著《实质出罪论》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质出罪论的理念,并系统性地梳理了关于实质出罪论的相关问题,实为这一领域的垦荒之作.孙国祥...
因此,各国刑法基本都采用“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二元评价模式,即并非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对其中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低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兼具入罪与出罪两大功能,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之社会保护机能及四要件犯罪构成下,入罪功能不难取得对出罪功能的优势,这潜含着侵犯人权的...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无罪判决样本的刑事出罪机制研究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 摘要: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
如何做到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是犯罪论体系构建的两大核心课题,而囿于传统司法观念所限,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如何出罪的研究并不深入。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的新著《实质出罪论》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质出罪论的理念,并系统性地梳理了关于实质出罪论的相关问题,实为这一领域的垦荒之作。该书所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