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
2002-1 0-1 3 实施时间: 2003-01 -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 4 号 时效性: 有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已于 2002 年 7 月 1 9 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