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建房[1995]14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