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含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武 2017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