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订)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导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 年11 月10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您需要登录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