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七、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
摘要: 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给劳动者带来三大利好.关键词: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者 利好 年份: 2007 收藏 引用 批量引用 报错 分享 全部来源 免费下载 求助全文 掌桥科研 知网 维普网 钛学术 钛学术 (全网免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武 2017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