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第二十二...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详细介绍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工伤报告书的作用和制作要求、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和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收费...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白收白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次常务会议通过,年4月5日发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
省长 卢瑞华 二○○○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 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 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 ...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