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山东省发布的办法。简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 [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认真实施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工伤保险的实施暂由各市、区实行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负责。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认真实施《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市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依据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核定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精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
八、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一) 工伤职工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2元计发,到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15元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