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0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现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5-04-11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0-05-28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06-05 [4]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