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内外相关的会上或讲座中,我也多次反复强调这样一个观点:“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绝不应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我们实行法治,绝不能显失公平、绝不能违背常理、绝不能不顾人情”;“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绝不应该对其做出根本背离老百姓所共同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
“常识”是指人们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对于客观事物、社会关系等等的基本认识;“常理”是指普遍的道理;“常情”是指通常情况。 通俗一点,“常识、常理、常情”就是指“良心”。或许有人会问,良心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要怎么运用这个不好衡量的东西来定罪量刑呢?
常识常情常理在判定案件中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这些标准虽非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但在法律实施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常识在判定案件中的标准 常识,即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知识和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依据常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价。例如,在判断...
我们的法为什么必须向普通民众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靠拢,这里我主要讲两点理由:一是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的法,才可能真正的是人民的法;二是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我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的基础,我们的法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任何社会中,常识、常理、常情都是得到普通民众最广泛认...
犯罪构成新体系的常识、常理、常情化是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根本保障,有其必然性、道德性、价值性与环节性。犯罪构成新体系的常识、常理、常情化始于罪状形合性的常识、常理、常情化而终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常识、常理、常情化,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常识、常理、常情化不仅积累着始于罪状形合性的常识、常理、常情化,...
在现实社会中,常识、常情、常理是人类社会长期所普遍认同并用以规范自己行为的那些基本生活经验,基本是非标准,基本情感倾向。 因此,常识、常情、常理是人类文明社会天然的、善良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在适用中...
在你对常识、常理、常情认识与其他人的认识不同的时候,你应该以你与其他人的认识相同的那一部分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首先是求同存异,然后是以同容异,最后是以同化异),而不应该用你们之间认识不同的那一部分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必须说明的是...
常情 就是普通的情理 例如:按常理来讲,我比你年长几岁,你应该叫我哥!就是这样了!
摘要:常识、常情、常理是由陈忠林教授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而提出的法学理论,本文试从法的本质着手,论述常识、常情、常理的重要性及其对指导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常识、常情、常理;法治;良心之治 哈耶克说:"我们几乎不能被认为是选择了情理;毋宁说,是这些情理自然地约束着我们,选择...
常识常情常理论述的是一种人民的历史观法治观利益观法律是实现维护开展人民利益的它不仅是司法权威的伦理根底也是国家的法治根底建立在常识常理常情根底上的法治必定是人民的法治建立在常识常理常情根底上的法治必定是为人民效劳的必定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必定是为人们所拥护的必定是有权威的 常识、常理、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