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注:实际题目不一定是15%,合同可约定比例)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本文将通过一个例题来探讨工程量减少15时,综合单价应如何调整的具体操作步骤。 1. 确定工程量的变化 需要明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在本例中,假设原工程量为1000单位,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了15,即剩余工程量为1000 * (1-15) = 850单位。 2. 计算成本控制因子 在确定工程量变化后,需要计算成本控制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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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内的项目,综合单价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话,要看合同有没有规定单价不可调,规定了那还是按合同单价,没规定就按国家规定,工程量少15%,综合单价上调15%,工程量多15%,综合单价下调15%。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3减少到2400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