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注:实际题目不一定是15%,合同可约定比例)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如果是合同内的项目,综合单价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话,要看合同有没有规定单价不可调,规定了那还是按合同单价,没规定就按国家规定,工程量少15%,综合单价上调15%,工程量多15%,综合单价下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