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