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极的角度讲,这说明:其一,既然宪法是实然法,那么它就不会是应然法,即使存在某部比宪法实在法更好的“宪法”,但它仍然不是真正的法律;其二,既然宪法是实在法,那么它就不会处在实在法体系之外,必然是特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宪法不会是实证道德、[7]社会习惯或上帝命令之类事物。 第二,只有“宪法与部门法...
部门法宪法具体化的正当性及类型——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2021年3月,陈景辉教授发表《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一文(以下简称"陈文"),对张翔教授在2019年提出的宪法和部门法"三重关系说"提... 李海平 - 《社会观察》 被引量: 0发表: 2021年 论刑法体系解释方法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