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规定》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3 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实施若干规定》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