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近期,有很多租赁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反映,由于其不是电表的开户单位,并且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也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其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企业代购的电力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