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2. 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大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学校各类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 理工作,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到基层和部队等建功立 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 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是国家为鼓励高等...
如果申请学费补偿,可以获得20000元资助,但学校要根据“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先将资金用于偿还1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8000元退还学生。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以获得12000元资助,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果数额相差不大尽量采用学费补偿的方式,补偿...
据《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生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另,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从2017年起我省省属本科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本市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 (一)毕业生自愿到本市农村学...
【导语】: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