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补偿额度按毕业生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本专科生每学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12000元。 补偿学年数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注明的修学时间为依据,超出标准学制部分不予补偿。 专科转本科毕业生,补偿年数按其专科...
1. 我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2. 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从2017年起我省省属本科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规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分别全额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具体申请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770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自2016年起,在毕业当年到安徽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限达到三年或以上,才能申请学费补偿。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毕业生需在服务期满后的规定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