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九十年代,尤其苏力从国外回来后,明确提出了本土资源问题,本土性的意识开始勃发。当然苏力是一个标杆,并不是说他之前的中国的法学界完全没有类似的思考。比如我们每一次制定民法,都比较重视彰显本土性,也提出了一些具有本土性的理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权利本位”的理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在从1970年代末开始的第一个二十年里,法学工作同样以满足国家的实定法实践的需要为先。到九十年代,尤其苏力从国外回来后,明确提出了本土资源问题,本土性的意识开始勃发。当然苏力是一个标杆,并不是说他之前的中国的法学界完全没有类似的思考。比如我们每一次制定民法,都比较重视彰显本土性,也提出了一些具有本土性的...
在从1970年代末开始的第一个二十年里,法学工作同样以满足国家的实定法实践的需要为先。到九十年代,尤其苏力从国外回来后,明确提出了本土资源问题,本土性的意识开始勃发。当然苏力是一个标杆,并不是说他之前的中国的法学界完全没有类似的思考。比如我们每一次制定民法,都比较重视彰显本土性,也提出了一些具有本土性的...
这里,我们会发现苏力的一个形式逻辑错误:一方面承认法律人需要接受专业技能和方法的训练,另一方面又否定法律人思维的存在。专业方法而无专业思维的法律人,正如“正方形的圆”,这真是不可思的怪物。难道法律方法是彷行为而不是思维吗?我们见过哪个职业化的法官运用法律法进行思考时,是用手和脚来思考的吗? 朱文的误...
再谈法律思维 2013年苏力老师与孙笑侠老师曾关于“法律思维”进行论战。当时只觉得两位老师都有道理,只是语言的概念之争。 然而,结合一些其他学科的经典著作,尤其是心理学经典的阅读和反思,我感觉对法律思维...
孙笑侠老师对苏力《法律人思维?》一文若干观点的回应和批评,发表于《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http://t.cn/8kaKPac
苏力还认为,在法律思维和方法研究中,“无需讨论具体案件,完全不涉及某具体立法,因此不侵犯其他部门法的领地,不会引发同部门法学者的竞争或冲突,就抽象地研究法律思维,就研究抽象的法律思维”(摘自朱文第九部分)。这是很可笑的。就笔者所知,涉足法律思维和方法的法理学优秀学者中,郑成良、季卫东、张志铭、葛洪义、郑...
尽管苏力属于所谓“社科法学”,但他也不得不承认,“诠释法学”“是生产大量满足社会法律实务需求的法律人(包括学术法律人的最初训练)的最主要装配材料和流水线。”[21]从规范法学的向度来理解,法学就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与职业能力教程,它所具有的实践意义在于:[22]首先,规范分析能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严谨的概念体系...
说来也巧,苏力和我曾就“法律人思维”问题有过一次讨论。苏力在《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4卷第2辑)发表了《法律人思维?》,认为法律人不存在独特的思维。拙文《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引起了学界...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_孙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