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孙某受贿、洗钱的整体事实中,孙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微信、支付宝收款的行为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能将收受1952851元的行为既认定为受贿罪,又认定为洗钱罪。但是孙某在收取贿赂款的事实完成后,为了防止资金直接转账到本人账户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又将贿赂款转入...
经查,孙某在任晋煤集团供应处处长期间,与妻子李某共同收受大量贿赂,为掩饰、隐瞒其非法所得,主要采用如下洗钱手法:一是通过亲属洗钱。为帮助孙某掩饰受贿所得,其妻李某利用本人及母亲毕某的名义将受贿所得存入名下。在孙某住所中,搜查出存单共357张,累计金额2115.85万元,其中其妻李某名下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