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太文,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慈善 总会秘书长、吉林省民政福利大厦筹建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太文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 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仅构成受贿罪一罪,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本案被告人姚太文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姚太文的供述、证人王步前的证言及借款协议均证实,姚太文决定 以吉林省慈善总会名义借款给吉林省大力实业公司的时间是1999年,吉林省大 ...
依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项、第59条之规定,法院以姚太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关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略)一审宣判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被告人姚太文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