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注解: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故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及相当于县(市)之人民政府征收之。 第五条 契税税率之规定如下: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百分之六。 二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2020]52号 国家主席 2021-09-01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019修正)国令[2019]709号 国务院 2019-03-02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令[1997]224号 国务院 1997-10-01实施 点击下载 扫码查新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施行区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区为限,城市全国通用。 第三条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之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适用的契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