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3 年 7 月 29 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15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9 月 10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 日天津市人民...
(2003年7月2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
2014年9月1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作如下修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发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