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1、有明确针对性的目的 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不合理用药情况严重 提出开具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提出医师、药师应遵循安全、有效 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 部长令发布 《处方管理办法》充分...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部发布的文件。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使用、保存和监督,保障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及从事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解读(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