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7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物 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 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字号】粤价[2004]318号 【施行日期】200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4]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深圳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