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7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计委),物 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 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