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31号文规定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3、新31号文在此取消了有关关联企业借入资金利息支出条款,对涉及关联关系的利息支出问题应该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