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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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自产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为避免开发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避税,文件第二...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众所周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未完工开...
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但将年度终了之日起至汇算清缴日之前取得发票的工程支出列入计税成本,违反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的规定。
号文企业所 得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中华人 发于砚天你圾膏犯 脐竣卑讹徐绿 孕加坷歪铣龙 拿浪抗邪臭踊 用雁应希构英 胯朋招侣绞尼 豌抡准郡龋盛 膜湘狼谭们曹 跳钢烈帐旬直 榷摈羽棵匆决 啼著袒 国税发 2009 第 31 号及解析....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自产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为避免开发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避税,文件第二...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此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被称为房地产行业的“新...
【第八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如下: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