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56号201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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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函[2010]156 号 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征管 为加强对跨地区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 号 以下简称“通知” 同时规定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要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A.正确B.错误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B.错误 ...
分公司不需要单独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意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对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征收管理有关要求 ...
(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异地施工属于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严肃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