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8〕 28 号 【正文】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预〔2008〕 10 号)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 ) A. 进行 B. 不进行 相关知识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2008-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
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后,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市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准确把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的各项规定,确...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 A. 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 B. 跨地区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