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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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7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0-02-2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就以下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提前收到的租金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
国税函[2010]79号(http:\/\/.ctaxnews\/syxw\/xwxzt\/201108\/t20110803_1573011.htm)文件只是规定了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解读国税函[2010]79 号: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2010-10-15 09:39:52 | 来源:税务网校 | 作者:李伟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 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 号文件(以下简称...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国税函[2010]79号:新规不导致重复缴税 2011-8-3 8:57 赵国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