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说明书 生活娱乐 搜试试 续费VIP 立即续费VIP 会员中心 VIP福利社 VIP免费专区 VIP专属特权 客户端 登录 百度文库 政务民生 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2 Baidu |由 百度智能云 提供计算服务 | 使用百度前必读 | 文库协议 | 网站地图 | 百度营销 ...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 秋雨天气疯狂的热了几天后,终于安静了下来。 秋雨悄悄的来了,绵绵的,洋洋洒洒,一下就是好几天,窗外依然滴滴哒哒的响着,看来是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绵绵的秋雨,带来了丝丝的凉意,不喜欢这样的天气,灰色的天空,没有的以往的清澈和透明,看着街上来往的车,...
1.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1.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评价。 2.评审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泄露评审结果。 4.不利用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 ...
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另有规定的除外。A.10%B.15%C.20%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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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6]195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进行评价的指标不包括( )。A.知识产权B.科技成果转化能力C.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D.企业纳税申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