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
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另有规定的除外。A.10%B.15%C.20%D.25%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软协 微信号BSIA-WX 功能介绍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层206室,100080 电话:***-***71 传真:***-***8691 Email:bsia@bsia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
国科发火[2016]195号:技术性收入包括( )A.技术转让收入B.高新技术产品收入C.技术服务收入D.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E.高新产品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