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秘函[2005]4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
4、《国务院国法秘函【2005】439号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证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转载请标明出处 作者:侯杨 原标题:《对物业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9号)内容理解,“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是行政机关掌握选举情况、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能的一项具体措施,其本身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不可诉的。只有在行政机关认为选举程序不合法或者未达到法定票数,作出撤销行...
被告认为该备案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的《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9号)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是一种告知,不是行政行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遵市法行终字第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