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件精神,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补充,是对特殊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行为(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规定,因其发布前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意,既是规范性文件,又有立法解释的意思表示。国法秘函〔2005〕256号现今还没有被废止,未予废止即可用。根据《最...
综上所述,国法秘函2005年第256号文件对企业服务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认真学习、理解和执行该文件,确保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国法秘函2005年第256号文件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
作废。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2022年10月份,国法秘函(2005)256号宣布作废,并不再启用,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复函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在2006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因此该复函也随之废止。此外,该复函在形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了“函”而不是“批复”,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引起一些混淆。 综上所述,虽然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仍然...
但在执法实践中,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主要原因在于对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是否能作为执法依据,本文在对该“复函”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废止“复函”,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解决当前执法依据不足而造成的执法不统一问题。 【总页数】3页...
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是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现行有效。上诉人体育中心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案系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在执法实践中,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主要原因在于对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是否能作为执法依据,本文在对该"复函"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件已经废止。 1、该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根据搜索结果,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