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根据...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是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抵触,被告a县公安局依据该复函作出行政行为...
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件已经废止。 1、该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根据搜索结果,该复函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时,李军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复函》 《复函》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于2005年7月8日作出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中记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被申请人莆田站派出所其...
一、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发秘函(2005)256号)明确答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
但在执法实践中,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主要原因在于对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是否能作为执法依据,本文在对该“复函”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废止“复函”,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解决当前执法依据不足而造成的执法不统一问题。 【总页数】3页...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
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是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现行有效。上诉人体育中心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案系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