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 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根据这一制度,一旦国有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出经营范围、违背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包括警告、处罚、责令整改等。 2.经济追偿:对于给国有企业造成...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