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30号) 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 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发布! 5月4日,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 《办法》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