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
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2月01日起,本法规第八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十三条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发布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于近期发出,间接股权转让698号文相关条款被废止。7号公告是698号文间接转让股权升级版,无疑将对投资中国的境外企业及搭建红筹架构的国内企业的税务成本、投资方案交易架构的设计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请阅读: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再出重磅税务政策——7号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