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 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 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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