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交时限。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对不按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通过监管平台公开,并依法催缴和处罚。 2.延期汇交。 因不可抗力,汇交人无法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报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
本通知有效期为8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国土**部关于印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